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相關法規 工會法母法 第三章 會員 第14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