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會員 條文:第14條(共 1 條) 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14條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