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3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