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9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9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前項規定,於事業單位歇業後,有重行復工或其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有招募員工之事實時,亦同。前項主要股東係指佔原事業單位一半以上股權之股東持有新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政府應訂定辦法,獎勵雇主優先僱用第一項、第二項被解僱之勞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