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