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5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5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