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資訊室。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