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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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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組織法
第4條
勞動部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勞動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
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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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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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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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勞動業務,特設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勞動政策規劃、國際勞動事務之合作及研擬。二、勞動關係制度之規劃及勞動關係事務之處理。三、勞工保險、…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及勞工退休金收支等事項。二、勞動力發展署…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監理會)移入之三十九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
第8條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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