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