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