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
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