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46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六章 安全 第4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