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44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六章 安全 第4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