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15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建設 第15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