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4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4條 保證金以現金提供者,應繳存銀行、公庫代收或保管,並應由營運機構設立專戶處理;專戶之印鑑應由營運機構之負責人、會計主管及出納人員三人會簽或會章。保證金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者,前項規定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