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8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28條 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四、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