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保險契約因非可歸責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基於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終止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已到期未交付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短期費率之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