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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保險契約因非可歸責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
保險契約經保險人基於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終止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已到期未交付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短期費率之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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