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5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5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拆除,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