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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
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地基調查鑽孔。
五、障礙物之堆置。
六、抽降地下水。
七、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
八、地下構造物之拆除。
九、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
十、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之審核與管理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第二項各款行為前,應先與捷運主管機關協調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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