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及高空吊掛作業之行為前,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作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施作行為之區域範圍及與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
二、施作行為內容及時間。
三、施作人員、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詳細資料。
進行第七條附件三第五項至第九項之行為者,應檢附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捷運設施影響評估報告,如涉及地下開挖或鑽掘時應準用本章建築物之申請及審核相關規定辦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起造人於開挖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七日前,檢附該變更開挖對捷運設施之安全評估報告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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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條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最終會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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