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定失其效力,並由交通部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一、公司或商業依法完成解散、歇業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二、經受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三、核定之效期屆滿。四、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實施年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