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表)。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三、與營業範圍相符之土地、建築物清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列所有權人者,應同時檢具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約定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申請人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還),報請交通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