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應撤銷原核定,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一、申請文件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核定之申請人,不得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