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第22條 觀光遊樂業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其變更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