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觀光遊樂業應將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懸掛於入口明顯處所。前項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併同觀光遊樂業執照發給之。觀光遊樂業…
- 第19條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
- 第19-1條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
- 第20條觀光遊樂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
- 第21條觀光遊樂業營業後,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觀光遊樂業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或該其他事由…
- 第22條觀光遊樂業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其變更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
- 第23條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觀…
- 第24條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其買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營觀光遊樂業時,應於拍定受讓後檢附…
- 第25條觀光遊樂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
- 第26條觀光遊樂業因故結束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束營業,並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一、原發…
- 第27條觀光遊樂業開業後,應將每月營業收入、遊客人次及進用員工人數,於次月十日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前,填報地方主管…
- 第28條觀光遊樂業參加國內、外同業聯營組織經營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