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觀光遊樂業因故結束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束營業,並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一、原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二、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三、其他相關文件。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副知有關機關。觀光遊樂業結束營業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