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觀光遊樂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 第3條觀光遊樂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得參酌第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觀光遊樂業訂定之維護計畫內容,應包…
- 第4條觀光遊樂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
- 第5條觀光遊樂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二、檢視蒐集…
- 第6條觀光遊樂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符合法定要件,並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
- 第7條觀光遊樂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
- 第8條觀光遊樂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發…
- 第9條觀光遊樂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
- 第10條觀光遊樂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交通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 第11條觀光遊樂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者。二…
- 第12條觀光遊樂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配置相當資源,並定期向觀光遊樂業負責人報告。前項專人或專…
- 第13條觀光遊樂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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