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觀光遊樂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符合法定要件,並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