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法規: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