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法規: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國際觀光組織:指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國際組織。二、旅遊展覽:指參加政府觀光單位所籌辦在國外舉辦或參加之專業旅遊展覽、旅遊交易會。三、國際會議:指包括外國代表在內,且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會議。四、會議旅遊:指配合國際會議或研討會在中華民國舉辦所提供之旅遊服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際觀光組織 旅遊展覽 國際會議 會議旅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