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六、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