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第10條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變更籌設面積,應報請交通部核准。但其變更逾原籌設面積五分之一或交通部認其變更對觀光旅館籌設有重大影響者,得廢止其籌設之核准。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其建築物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變更原設計時,應備具變更設計圖說及有關文件,報請交通部核准,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