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始得營業: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