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籌設觀光旅館業者,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