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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觀光目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20條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20條
法規: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0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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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一般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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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國際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供餐飲場所淨…
第15條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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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咖啡廳、會議場所、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一、商店。二、游泳池…
第17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
第18條
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供餐飲場所淨…
第19條
一般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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