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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一般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客房間數│客用升降機座數│每座容量│├────────┼────────────────┼────┤│八○間以下│二座│八人│├────────┼────────────────┼────┤│八一至一五○間│二座│十人│├────────┼────────────────┼────┤│一五一至二五○間│三座│十人│├────────┼────────────────┼────┤│二五一至三七五間│四座│十人│├────────┼────────────────┼────┤│三七六至五○○間│五座│十人│├────────┼────────────────┼────┤│五○一至六二五間│六座│十人│├────────┼────────────────┼────┤│六二六間以上│每增二○○間增設一座,不足二○○│十人│││間以二○○間計算││└────────┴────────────────┴────┘一般觀光旅館客房八十間以上者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其載重量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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