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7條 法規: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7條 觀光保育費之收取得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法人、機構或團體代收,代收之程序與手續費另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代收機構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