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3條 法規: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條 前條所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委任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在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為辦理劃定公告之該管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