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2條 法規: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環境,得公告一定範圍,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前項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先會商當地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