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4條 法規: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