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3條 法規: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縣(市)政府。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執行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之規劃限制事項,由交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