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檢舉違反本條例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獎勵。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就檢舉及獎勵另定規定者,從其規定。就檢舉案件負有查察權責之機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所稱受理檢舉機關,指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所定之裁罰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受理檢舉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