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應予保密。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檢舉人之身分者,亦同。第一項之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及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