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獎金: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按百分之十五計算。二、實收罰鍰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聯合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