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推薦書。
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