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1條 法規: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1條 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