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9條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