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