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1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核定後,擬訂計畫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公開展示,其展示地點及日期應登報周知,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以供民眾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