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5-2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
- 第56條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 第57條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
- 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一、旅行業…
- 第59條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
- 第62條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
- 第63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
- 第64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
- 第65條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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