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55-2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相關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相關 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 第55-2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